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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翻新手机 被判10年徒刑_社会_大连新闻网

  本报记者 静河 实习生 常彦琪  

  1月7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去年打击制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销售翻新手机被判刑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崔某回收大量旧三星手机,通过购买新手机外壳,将旧手机更换新外壳和配件,重新包装后以正品手机进行销售,共出售翻新手机1100余部,非法获利约165万元。其间,崔某雇用郭某将手机软件刷成中文,帮助其销售手机,其中郭某参与非法销售金额156万余元。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郭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万元;郭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万元。  

  销售死牛马构成犯罪

  2012年春天,经吕某联系,隋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进死马一匹,并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013年7月,经吕某某联系,隋某以3200元的价格购进死牛一头,屠宰后在当地销售。庄河市法院审理认为,隋某销售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牲畜及肉类,吕某、吕某某明知隋某从事倒卖牲畜、肉类活动而向其介绍购买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牲畜及肉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隋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吕某、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3000元。  

  假冒恒源祥服装在专柜销售

  从2012年9月起,任某、杨某二人未经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许可,购买假冒的恒源祥注册商标贴牌于男士服装,在本市某商场恒源祥专柜销售。2013年11月,其销售的商品被公安机关扣押544件,经鉴定非法经营额18万余元。案发后二人赔偿恒源祥公司5万元。沙河口区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9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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