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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9:23:26
网讯(记者赵慧通讯员郭金昌)两人骑摩托车抢劫受害人的手提包,虽然因受害人抵抗二人未能得逞,但他们依然难逃法律的严惩。4月10日,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飞车抢夺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分处罚金15000元。
2013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和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林州市太行路和龙山路交叉口附近时,看到步行至此的魏某,准备实施抢夺。
"当时王某驾驶摩托车,徐某负责抢魏某的手提包。”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魏某发觉后拽着包不放手并拼命反抗,被摩托车拖行了10余米。
见此情形,徐某和王某放弃了抢夺,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魏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徐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魏某经济损失,取得了魏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二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两名被告人悔罪且武汉主治癫痫的医院是哪家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线索提供 王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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