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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9:24:34
阿克苏日报讯(记者 刘红文 通讯员 吴旭波) 8月2日,记者从地区卫计委了解到,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地区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进行提高,达到与城镇水平一致。
依据自治区《关于统一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地区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统一后,不分城乡将享受统一的扶助待遇,即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自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为解决这部分人员在生活上的困难,根据有关规定,地区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并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女方享受政策的年龄从49岁提前至45岁。
地区分别于2012年、2014年两次提高扶助金标准,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100元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