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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9:27:48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张瑜琨 实习生 魏玮 通讯员 梁炜)昨日,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教学、监督等方面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助学形式”措辞不能含糊
《办法》规定,自考助学机构送审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要印有自考助学机构的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办学详细地址,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教学条件、助学形式等多项重要信息,招生简章或广告上须注明"自学考试”、"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XX主考学校副署”等字样,要对包括学习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介绍,助学形式上要明确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在招生细则上,《办法》还要求,自考助学机构组织学习者在办学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禁止组织异地报名考试。自考助学机构发放的入学通知书上也必须明确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招生乱收费将取消招生资格
据了解,我省将建立自考助学评估制度和自考助学活动公告制度。省考试院将对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教学、收费、学习者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教学质量良好、办学行为规范的自考助学机构可申请设置省级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的自考助学机构,或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重则可取消自考助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