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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9:28:11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因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义务未能履行,起诉要求处理协议内容。近日,寿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吴某诉称:本人与权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2年9月13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一汽大众新速腾轿车一辆(车牌号:浙E8854Q)归本人所有。离婚后权某拒不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将浙E8854Q号轿车过户到本人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车牌号为:浙E8854Q号轿车一辆,该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权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汽大众新速腾轿车(车牌号:浙E8854Q)一辆,过户到原告吴某名下。(顾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