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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9:28:41
讯:"在茶楼工作了14天,我只领到了一半的工资。”9月1日,市民李女士致电本报热线称,由于家里临时有事,茶楼的工作无法继续做下去,在结算工资时,店老板只算了一半工资给她。
据李女士介绍,当初因为打算和丈夫在景德镇常住,经劳动部门介绍,她来到位于曙光0天,一天40元。
"可就在支付工资时,店方算出的560元的工资,却只给了我280元。”李女士说。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龙凤茶楼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在辞职之前,李女士给出的辞职理由,是因丈夫要回老家,自己也必须回去,且回去的火车票二人已提前购得。李女士口头提出辞职后,并没有呈交相应的辞职报告请求本店领导批示,未按正常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因此,工资暂时不能发放。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肖琴律师。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想要辞职,不需向用人单位呈交任何的辞职书面材料,也无需请示用人单位负责人在辞职书面材料上签字。如想辞职,可在辞职前三天内向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辞职即可。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