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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9:29:46
【咨询】李女士:我和丈夫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各自偿还所欠债务。2013年6月,我丈夫向他的朋友刘某借款两万元做生意,约定5个月后偿还。后来,由于我丈夫做生意赔了钱,到了还款日一直没有偿还。为此,刘某要求我偿还。我觉得借钱做生意是我丈夫的个人行为,加之我们的约定,我认为他自己能够承担还钱的责任。我的想法不知道对不对? 【解答】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连春霞:本案涉及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李女士和其丈夫对婚后的财产和债务进行了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女士夫妇俩对婚内所得的财产和债务可以自由约定,但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制。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李女士丈夫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李女士和丈夫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第三人刘某就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刘某知道该约定,李女士可以拒绝还钱,但是李女士要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知道该约定或者刘某与李女士的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刘某不知道该约定,李女士就应该与丈夫共同偿还刘某的两万元。 【案例】前段时间,张某的朋友黄某来找他,说想借点现金周转,并许诺可以用自己朋友刘某的车作抵押。经过协商,张某和黄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和高额利息,并用刘某的车作抵押。当时张某预留了双方约定的利息,将剩余本金交给了黄某。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分析】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本案的情况来分析,张黄二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如果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记者高瑞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