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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9:31:54
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2017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卫计函发〔2017〕152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区直各医疗机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7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7〕18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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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评审权限下放
(一)做好基层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各地市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函〔2017〕56号)要求,按照全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预防医学、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学和卫生技术等专业制定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本地区评审细则。并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评审细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后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审验。
(二)逐步试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今年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地级市试点工作。银川市、石嘴山市要严格把握职称评审评审条件,规范评审工作流程,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备案审验。区内三甲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学习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承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