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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产我是否有继承权 - 老年 - 家庭健康 -

时间:2017-03-15 13:17:31来源:网络收集Tags:    ()

律师先生:

我今年60岁。2009年4月中旬,经朋友介绍,我与71岁的退休教师王先生结婚,一直居住在他所有的坐落在郊区的平房内生活。2011年初该平房动迁时,王先生用他的积蓄8万元增加了房屋面积.动迁后分得两居室楼房一套,从此我与王先生搬进新楼房居住。上月,王先生因突发脑出血病去世后,他的儿子王大勇上门找到我,说这房子是他父母的房产,还拿出他父亲早在2009年5月16日所立的遗嘱给我看。原来,王先生在与我结婚不久,背着我立下遗嘱,将当时的平房赠与了他的儿子王大勇。这份背着我私下订立的遗嘱有效吗?未过户的房产我还有继承权吗?

读者 张兰芳

张兰芳读者: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因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财产所有人无论公开还是私下处分,都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

但是,本案王先生在立遗嘱后,又将遗嘱中的平房参与动迁,这在法律属于变更遗嘱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做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先生所立遗嘱中对原平房处分已经视为被撤销,王大勇已无权依遗嘱继承回迁房屋。王先生的所立遗嘱无效后,其动迁后楼房应由他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承继。你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当然有权依法继承属于你的遗产份额。对此,你可依据上述法律与王大勇协商解决,若起诉也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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