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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9:34:27
自贡网讯(记者 罗乐)近日,荣县司法局依法对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荣县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的首名社区矫正人员。
据了解,社区矫正人员邹某,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监外服刑期间,离开居住地需要请假,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到。
在去年3月派出所与司法所进行交接后,邹某无视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从未到司法所报道,未经请假离开居住地,且手机关机,集中点验也未报到。司法所多次自行组织查找,通报辖区派出所协查,并发动邹某的亲属、所在村的村干部协助查找,均未查到其行踪,脱离社区矫正监管时间超过1个月。
双古镇司法所第一时间向荣县司法局进行汇报,该局随即依法启动撤销缓刑程序,经调查取证,及时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书。
今年1月24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邹某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