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非义也 >> 正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由省卫生厅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不提出书面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将情况通报其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方健康网 作者: 编辑:陈广曦

【 】

【 】

© http://zw.sukvd.com  模拟地震网    版权所有